台灣車聯網產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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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灣車聯網產業協會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五日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0三年三月七日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一日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中文:「台灣車聯網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Taiwan Telema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 (簡稱TTIA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展我國智慧車載資通訊產業技術及提升我國車聯網產業國際競爭力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研討會與展示會,研擬協助措施促進車載資通訊產業上中下游整合之開發應用。二、成立工作小組,進行國內外車載資通訊產業資訊蒐集與研究,媒合研發聯盟產品及技術,提供車載資通訊產業商機服務。

三、建立資通訊產業平台促進跨業合作,將有關車載資通訊產業之產品及技術加以整合以創造更大的產業效益。

四、有效協助產業界與產、官、學、研之資源整合、建立車載資通訊產業價值鏈、創造新客戶及新市場。

五、協助提升資訊業者、通訊業者、汽/機/自行車輛業者、系統整合業者、網路服務業者、觀光業者、交通運輸業者等行業創造車載資通訊產業價值鏈之競爭力,並全力推廣全球合作的國際貿易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

一、觀察會員:以個人資格加入,「觀察會員」資格最多一年為限(學界不在此限),期滿得轉為一般會員,或停止會籍六個月後可再加入成為「觀察會員」。

二、正式會員:

1.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自然人資格且擁有車載資通訊領域之相關資歷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凡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依據分級推派代表參加,以行使權利。

團體會員代表以團體會員之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年齡滿二十歲者為限。

團體會員之分級:甲級得推派五名會員代表;乙級得推派兩名會員代表。

三、特別會員:

1.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後提報會員大會核備,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2.榮譽會員:凡對車載資通訊領域有顯著成就或特殊貢獻者,由五名理事連署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提報會員大會核備,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八條

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位為一權。觀察會員不得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特別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得應理事會之邀請列席相關會議提供建議暨諮詢,並參與由理事會特為安排為推展我國有關車載資通訊產業之重要活動。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理事會討論,提交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27人、監事5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9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 人為理事長、2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亦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數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為強化常務理監事功能,秘書處得經報請理事長核准後,每三個月或視需要召開常務理監事會議討論協會緊急重要事務。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1.個人會員為新台幣五仟元
2.觀察會員新台幣一仟元
3.團體會員則按其推派代表之意願分為兩級:甲級新台幣三萬元;乙級新台幣二萬元。

二、年費:
1.觀察會員新台幣兩仟元
2.個人會員為新台幣一萬元
3.團體會員會費:甲級新台幣五萬元,乙級新台幣兩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9年12月08日第1屆第1次會員成立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0年2月10日台內社字第1000029130號函准予備查。
註:本條載明通過章程之會員大會、日期、屆次及內政部核備之日期、文號。